重要事項
一、承諾事項履行情況
(一)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公司等承諾相關方在報告期內或持續到報告期內的承諾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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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背景 |
承諾類型 |
承諾方 |
承諾內容 |
承諾時間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承諾期限 |
是否及時嚴格履行 |
如未能及時履行應說明未完成履行的具體原因 |
如未能及時履行應說明下一步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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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首次公開發行相關的承諾 |
股份限售 |
控股股東 |
股份流通限制和股東對所持股份自願鎖定的承諾 |
2021–08–20 |
是 |
自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36個月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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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限售 |
控股股東、廣東廣晟 |
持股意向及減持意向的承諾 |
2021–08–20 |
是 |
長期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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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同業競爭 |
控股股東 |
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 |
2021–08–20 |
是 |
長期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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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關聯交易 |
控股股東、廣東廣晟 |
規範並減少關聯交易的承諾 |
2021–08–20 |
是 |
長期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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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土地等產權瑕疵 |
控股股東 |
土地等產權瑕疵的兜底承諾 |
2021–08–20 |
是 |
長期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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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控股股東 |
商標授權長期使用的承諾 |
2021–08–20 |
是 |
長期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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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控股股東、公司、除獨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領取薪酬的董事以外的董事、 |
穩定股價的承諾 |
2021–08–20 |
是 |
自公司A股上市之日起三年內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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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公司、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
發行股票攤薄即期回報採取填補措施的承諾 |
2021–08–20 |
是 |
長期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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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招股說明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承諾 |
2021–08–20 |
是 |
長期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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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公司、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
未履行承諾的約束措施的承諾 |
2021–08–20 |
是 |
長期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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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公司 |
股東信息披露的承諾 |
2021–08–20 |
是 |
長期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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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承諾 |
分紅 |
公司 |
利潤分配政策和滾存利潤相關安排的承諾 |
2021–08–20 |
是 |
長期 |
是 |
不適用 |
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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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解聘會計師事務所情況
單位:萬元 幣種: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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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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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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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報酬 |
5,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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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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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姓名 |
宋爽、劉淵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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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審計服務的累計年限 |
宋爽(3年)、劉淵博(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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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
羅兵咸永道會計師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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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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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
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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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控制審計會計師事務所 |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
1,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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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有關內控審計的報酬包含在境內及境外會計師事務所報酬中。
三、重大關連交易
(一)持續關連交易
下表列示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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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 |
交易金額 |
持續關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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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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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1及╱或其聯繫人(除本集團外)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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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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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工程設計施工服務 |
19,031 |
21,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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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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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末梢電信服務 |
22,627 |
27,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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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勤服務框架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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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後勤服務 |
4,526 |
5,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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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服務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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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集中服務 |
806 |
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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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團提供的集中服務 |
3,909 |
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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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租賃框架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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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團承租物業所涉及的使用權資產(租賃期超過12個月的租賃)及租賃負債利息 |
702 |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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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團承租物業所涉及其他款項(包括租賃期不超過12個月的租賃的租金) |
779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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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承租物業應支付的金額 |
6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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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服務框架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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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IT服務 |
6,584 |
8,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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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團提供的IT服務 |
2,294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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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採購框架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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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物資採購服務 |
4,306 |
5,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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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團提供的物資採購服務 |
4,950 |
9,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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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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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團提供的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 |
62 |
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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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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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 |
5,973 |
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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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資源租用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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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通信資源租用服務 |
517 |
7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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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中國電信財務分別與本集團、母公司集團2、中通服集團3、新國脈集團4及辰安科技集團5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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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團存放於中國電信財務的每日最高存款餘額(包括應計利息) |
37,839 |
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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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財務向母公司集團提供的每日最高貸款及票據貼現餘額(包括應計利息) |
8,047 |
1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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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財務向中通服集團提供的每日最高貸款及票據貼現餘額(包括應計利息) |
—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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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財務向新國脈集團提供的每日最高貸款及票據貼現餘額(包括應計利息) |
—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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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財務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的每日最高貸款及票據貼現餘額(包括應計利息) |
161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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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集團與天翼電子商務及其附屬公司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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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 |
994 |
1,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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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1. 中國電信集團指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截至2023年12月31日持有本公司約63.90%的已發行股本。
2. 母公司集團指中國電信集團有限公司、其聯繫人及其與本集團持有的共同持有的實體,不包括本集團、中通服集團、新國脈集團和辰安科技集團。
3. 中通服集團指中國通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4. 新國脈集團指新國脈數字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新國脈」)及其附屬公司。
5. 辰安科技集團指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辰安科技」)及其附屬公司。
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除本集團外)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
於2021年10月22日,本公司和中國電信集團訂立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網間互聯結算安排協議、後勤服務框架協議、集中服務協議、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租賃框架協議、IT服務框架協議、物資採購框架協議、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通信資源租用協議、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及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框架協議(「各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中國電信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中國電信集團是本公司的關連人士,而各協議項下所涉的交易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及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項下進行的各交易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年度上限(未經調整前)的個別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過5%的界限,該等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載列的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於2021年11月30日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上,本公司獨立股東已審議並酌情批准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及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及對其適用的年度上限。
後勤服務框架協議、集中服務協議、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租賃框架協議、IT服務框架協議、物資採購框架協議、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融資租賃框架協議及通信資源租用協議項下進行的各交易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年度上限之個別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過0.1%但低於5%,該等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所載列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網間互聯結算安排協議、商標許可使用協議及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框架協議項下進行的各交易於截至2022、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年度上限的各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低於0.1%,該等持續關連交易獲豁免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載列的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
於2023年10月20日,董事會通過決議案批准(其中包括)截至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的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IT服務框架協議、物資採購框架協議及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租賃框架協議項下預期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所涉及的經修訂年度上限(「經修訂年度上限」)。該等協議之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均維持不變及有效。由於該等協議項下預期進行的交易涉及的經修訂年度上限之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過0.1%但低於5%,經修訂年度上限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所載列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經修訂年度上限列載於下表,詳情請參見本公司於2023年10月20日發佈的有關修訂持續關連交易年度上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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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關連交易類別 |
原年度上限金額 |
經修訂年度上限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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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百萬元) |
(人民幣百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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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 |
截至2024年 |
截至2023年 |
截至202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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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 |
19,000 |
19,000 |
21,800 |
2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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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接受IT服務應支付金額 |
6,200 |
7,500 |
8,500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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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接受本集團所提供的 |
2,800 |
3,900 |
6,000 |
7,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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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採購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就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所提供的物資採購服務應支付金額 |
5,250 |
5,500 |
5,800 |
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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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承租物業所涉及的使用權 |
550 |
600 |
800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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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租賃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承租物業所涉及其他款項 |
800 |
860 |
1,000 |
1,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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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各協議之詳情:
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根據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為本集團提供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及工程監理服務。工程服務費用參照市場價格釐定。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根據適用法律,對價值超過人民幣1,000,000元的工程設計或工程監理項目,或任何一個價值超過人民幣4,000,000元的工程施工項目,應以招標確定的價格為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或相關招投標程序最終確定的價格定價。如果協議有效期內,中國法律法規對工程建設項目需招標的範圍和規模等標準進行修改的,則按經修改後的相關規定執行。
就工程設計施工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同一服務而言,如果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提出的條款和條件並不優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出的條款和條件,本集團優先使用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服務;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集團承諾,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將不會向本集團提供低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第三方所提出條件的服務;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僅在不影響按照協議向本集團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有權向第三方提供有關服務;如果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未能滿足本集團在協議項下的需要,或者獨立第三方提出的條件優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出的條件,本集團可以從獨立第三方獲得該等服務。
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但是,如本集團必須以較大成本支出方能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同類服務,則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不得終止向本集團提供該等服務。
根據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集團提供若干末梢電信服務,如安裝電話、住宅電話線、住宅電話線維修、客戶服務、電信終端設備、空調、電話亭、消防設備的維護、電話卡製作、代銷、代收電話費用等。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所涉服務的費用按以下基準計算:
(1) 市場價格: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
(2) 如沒有或無法確定市場價,則按協議價定價。協議價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銷售環節稅金和合理利潤而確定的價格。合理利潤將根據內部措施按公平原則磋商;管理層在確定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的合理利潤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相關行業利潤率。
就末梢電信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同一服務而言,如果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提供的條款和條件並不優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出的條款和條件,本集團可以給予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相關服務的優先權。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集團承諾,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將不會向本集團提供低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第三方所提出條件的服務。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僅在不影響按照協議向本集團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有權向第三方提供有關服務。若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未能滿足本集團在協議項下的需要,或者獨立第三方提出的條件優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出的條件,本集團可以從獨立第三方獲得該等服務。
網間互聯結算安排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網間互聯結算安排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網間互聯結算安排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根據網間互聯結算安排協議,協議雙方同意實現雙方各類電信網之間的互聯。雙方同意網間結算的標準及計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關於公佈〈公用電信網間互聯結算及中繼費用分攤辦法〉的通知》(信部電[2003]454號)的規定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根據有關監管規則和市場情況適時修改有關結算的規定或出台新的結算規定,相關規定將通過其網頁www.miit.gov.cn予以公佈。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修改有關結算的規定或出台新的結算規定,經雙方確認後,直接按照該等規定執行。雙方結算地點包括天津市、河北省、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山西省、河南省、山東省、內蒙古自治區及西藏自治區。
後勤服務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後勤服務框架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後勤服務框架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但是,如本集團必須以較大成本支出方能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同類服務,則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不得終止向本集團提供該等服務。
根據後勤服務框架協議,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集團提供文化、教育、物業管理、車輛服務、醫療服務、酒店及會議服務、小區和衛生服務等。後勤服務框架協議中有關後勤服務的定價按照下列定價:
(1) 協議項下的定價和╱或收費標準,需參照市場價確定。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後勤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
(2) 如沒有或無法確定市場價,則按協議價定價。協議價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銷售環節稅金和合理利潤而確定的價格。合理利潤將根據內部措施按公平原則磋商;管理層在確定後勤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的合理利潤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相關行業利潤率。
就後勤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同一服務而言,如果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提供的條款和條件並不優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出的條款和條件,本集團可以給予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相關服務的優先權。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集團承諾,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將不會向本集團提供低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第三方所提出條件的服務。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僅在不影響按照協議向本集團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有權向第三方提供有關服務。若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未能滿足本集團在協議項下的需要,或者獨立第三方提出的條件優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出的條件,本集團可以從獨立第三方獲得該等服務。
集中服務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已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集中服務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集中服務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根據集中服務協議,集中服務包括由本集團向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大客戶服務、網管服務、業務支撐服務等管理及運營服務,以及雙方共同使用國際設施等。
根據集中服務協議,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因提供大客戶服務、網管服務、業務支撐服務等管理及運營服務所發生的總成本按雙方的收入比例分攤。雙方共同使用第三方國際設施以及接受第三方服務的維護恢復費用等以及雙方共同使用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國際設施的使用費按雙方各自的國際及港澳台話音來去話務量除以雙方的國際及港澳台話音來去話務總量的比例攤分。使用第三方國際設施以及接受第三方服務的維護恢復費用等由每年實際發生費用確定。雙方共同使用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國際設施的使用費由雙方參照市場價格協商確定。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集中服務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
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租賃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租賃框架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租賃框架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根據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租賃框架協議,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相互租賃房屋和╱或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租賃物業」),以用作依法從事業務經營活動。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租賃物業租金是由雙方基於市場價格協商而定。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租金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或鄰近租賃物業租金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房屋及土地使用權租賃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租賃物業租金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
IT服務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已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IT服務框架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IT服務框架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根據IT服務框架協議,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與本集團可相互提供若干IT服務,例如辦公室自動化、軟件測試、網絡升級、新業務的研究和開發、支援系統的開發和升級等。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按照IT服務框架協議向對方提供服務,其費用標準參照市場價格確定。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IT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若法律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招投標程序,此協議項下的服務的定價和╱或收費標準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或相關招投標程序最終確定的價格定價。
就IT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同一服務而言,如果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提供的條款和條件並不優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出的條款和條件,本集團可優先使用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服務。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集團承諾,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將不會向本集團提供低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第三方所提出條件的服務;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僅在不影響按照協議向本集團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有權向第三方提供有關服務。若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未能滿足本集團在協議項下的需要,或者獨立第三方提出的條件優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出的條件,本集團可以從獨立第三方獲得該等服務。唯在上述招標程序適用的情況下,本集團並未給予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任何關於提供上述服務的優先權,招標項目可以給予獨立第三方。然而,倘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條款至少與其他投標者所提供的條款同等優厚,本集團則可以選擇將招標項目授予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
物資採購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物資採購框架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物資採購框架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根據物資採購框架協議,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與本集團可相互提供物資採購服務,包括進口電信物資、國內電信物資、國內非電信物資的採購、銷售自產電信物資、轉售購買的第三方設備,投標管理、技術規格審核、倉儲和運輸及安裝服務等。
若提供物資採購代理服務,其費用以佣金形式支付:
(1) 就採購進口電信物資而言,採購服務的佣金最高為合同價的1%;或
(2) 就採購國內電信物資及國內非電信物資而言,採購服務的佣金最高為合同價的3%。
物資採購框架協議中除物資採購代理服務外其他服務的定價原則為:
(1) 市場價格: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物資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
(2) 如沒有或無法確定市場價,則按協議價定價。協議價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銷售環節稅金和合理利潤而確定的價格。合理利潤將根據內部措施按公平原則磋商;管理層在確定物資採購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的合理利潤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相關行業利潤率。
就物資採購框架協議項下的同一服務而言,如果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所提供之服務的條款與條件至少與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提供之服務的條款和條件同樣對本集團有利,本集團可以給予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相關服務的優先權。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集團承諾,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將不會向本集團提供低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第三方所提出條件的服務。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僅在不影響按照協議向本集團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有權向第三方提供有關服務。若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未能滿足本集團在協議項下的需要,或者獨立第三方提出的條件優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出的條件,本集團可以從獨立第三方獲得該等服務。
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已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根據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本集團向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互聯網應用的渠道服務。服務內容主要包括提供通信通道和應用支撐平台、提供代計與代扣費服務、配合進行營銷宣傳、開展客服工作等。
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所涉服務的費用按以下基準計算:
(1) 協議項下的定價和╱或收費標準,需參照市場價確定。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
(2) 如沒有或無法確定市場價,則按協議價定價。協議價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銷售環節稅金和合理利潤而確定的價格。合理利潤將根據內部措施按公平原則磋商;管理層在確定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的合理利潤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相關行業利潤率。
就互聯網應用渠道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同一服務而言,如果獨立第三方向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的條款和條件並不優於本集團提出的條款和條件,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以給予本集團相關服務的優先權。本集團向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承諾,本集團將不會向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供低於本集團向第三方所提出條件的服務。本集團僅在不影響按照協議向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有權向第三方提供有關服務。若本集團未能滿足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在協議項下的需要,或者獨立第三方提出的條件優於本集團提出的條件,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以從獨立第三方獲得該等服務。
融資租賃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融資租賃框架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融資租賃框架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根據融資租賃框架協議,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集團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包括售後回租、直接租賃等各項融資租賃服務及相關融資租賃諮詢服務。
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融資租賃服務的定價原則為:
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所收取的費用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所規定的收費標準(如適用),並參照本集團主要合作融資租賃公司向本集團提供同種類融資租賃服務所收取手續費標準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收取手續費標準將等於或低於本集團主要合作的其他融資租賃公司。
就融資租賃框架協議項下的同一服務而言,如果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所提供之服務的條款與條件至少與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提供之服務的條款和條件同樣對本集團有利,本集團可以給予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相關服務的優先權。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本集團承諾,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將不會向本集團提供低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向第三方所提出條件的服務。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僅在不影響按照協議向本集團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有權向第三方提供有關服務。若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未能滿足本集團在協議項下的需要,或者獨立第三方提出的條件優於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提出的條件,本集團可以從獨立第三方獲得該等服務。
通信資源租用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通信資源租用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通信資源租用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根據通信資源租用協議,本集團租用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擁有的相關通信資源,包括傳輸網通信資源、無線網通信資源、有線接入網通信資源等。
本集團租用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通信資源的租用費,以年度折舊金額為基礎並參考市場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在確定價格標準或合理利潤時,管理層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相關行業利潤率。本集團對其租用的通信資源依據雙方確認的有關規程和規範進行維護,該等維護服務費用由本集團承擔。
商標許可使用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商標許可使用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根據商標許可使用協議,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許可本集團使用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註冊並領有商標註冊證的商標和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正在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申請註冊、但尚未取得商標註冊證的註冊中標誌。在協議有效期內,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不向本集團收取任何商標的使用許可費。
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集團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框架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框架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根據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框架協議,本集團與中國電信集團及╱或其聯繫人可相互授予許可知識產權(不包括商標)的使用權。具體許可使用費由雙方基於市場價協商確定。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或鄰近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費。管理層在確定知識產權許可使用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許可知識產權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如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現協議項下的定價和╱或收費標準,沒有或無法確定市場價的,則按協議價定價。協議價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銷售環節稅金和合理利潤而確定的價格。合理利潤將根據內部措施按公平原則磋商。管理層在確定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的合理利潤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相關行業利潤率。
中國電信財務分別與本集團、母公司集團、中通服集團、新國脈集團及辰安科技集團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
於2021年10月22日,中國電信財務分別與本公司、中國電信集團(連同其聯繫人及其與本集團持有的共同持有的實體,不包括本集團、中通服集團、新國脈集團、辰安科技集團,合稱「母公司集團」)、中通服(連同其附屬公司合稱「中通服集團」)、新國脈(連同其附屬公司合稱「新國脈集團」)及辰安科技(連同其附屬公司合稱「辰安科技集團」)簽署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由於中國電信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中通服、新國脈、辰安科技為中國電信集團的附屬公司,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中國電信集團、中通服、新國脈及辰安科技以及╱或其聯繫人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本公司持有中國電信財務70%的已發行股本,因此,中國電信財務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同時,中國電信財務由中國電信集團及中通服分別持有15%的已發行股本。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中國電信財務為本公司的關連附屬公司以及中國電信集團、中通服、新國脈及辰安科技的聯繫人,亦是本公司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各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交易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本公司與中國電信財務訂立之中電信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於2021年10月22日,本公司與中國電信財務訂立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中電信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據此,中國電信財務同意向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存款服務、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以及其他金融服務。
由於中電信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存款服務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之年度上限的各適用百分比率均超過5%但低於25%,該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載列的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規定。於2021年11月30日召開的特別股東大會上,本公司獨立股東已審議並酌情批准中電信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存款服務及其適用的年度上限。
由於中電信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不會就有關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以本集團的資產作抵押,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該等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獲豁免遵守一切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由於中電信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本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的服務費用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之年度上限的各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0.1%,故有關其他金融服務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獲豁免遵守一切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定價政策
(i) 存款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吸收本集團存款的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同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存款基準利率(如有)及本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提供同期限同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給予的存款利率將等於或高於本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在同等條件下,中國電信財務吸收本集團存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與中國電信財務吸收其他成員單位同期限同種類存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相同。
(ii) 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本集團提供貸款、票據貼現的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同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貸款基準利率(如有)及本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提供的同期限同種類貸款服務、同期限同種類同金額票據貼現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收取的貸款利率、票據貼現利率將等於或低於本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在同等條件下,中國電信財務向本集團提供貸款、票據貼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與中國電信財務向其他成員單位提供同期限同種類貸款、同期限同種類同金額票據貼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相同。
中國電信財務向本集團提供上述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不要求本集團以其任何資產或安排其他方式為該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提供擔保。
(iii) 其他金融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本集團提供中電信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財務和融資諮詢、信用鑒證、擔保、票據承兌、轉賬結算、結算及清算方案設計等除存款、貸款及票據貼現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本集團提供上述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或中國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所規定的收費標準(如適用),並參照本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本集團提供同種類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標準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收取的手續費標準將等於或低於本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在同等條件下,中國電信財務向本集團所收取的費用標準應與中國電信財務就同種類其他金融服務向其他成員單位收取的費用標準相同。
就中電信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公司與中國電信財務訂立的各項具體交易而言,在同等條件下,本集團原則上應選擇中國電信財務提供的服務。若本集團認為合適且對其有利,本集團可酌情委聘一家或多家本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作為其金融服務提供商。
中電信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要求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續期事宜。
中國電信財務與中國電信集團訂立之中國電信集團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於2021年10月22日,中國電信財務與中國電信集團訂立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中國電信集團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據此,中國電信財務同意向母公司集團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存款服務、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以及其他金融服務。
由於中國電信集團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母公司集團提供的存款服務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不會就有關存款以本集團的資產作抵押,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該等存款服務獲豁免一切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由於中國電信集團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母公司集團提供的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之年度上限的各適用百分比率均超過0.1%但低於5%,故有關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所載列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中國電信集團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母公司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的服務費用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之年度上限的各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0.1%,故有關其他金融服務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獲豁免遵守一切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定價政策
(i) 存款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吸收母公司集團存款的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同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存款基準利率(如有)及母公司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母公司集團提供同期限同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給予的存款利率將等於或高於母公司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在同等條件下,中國電信財務吸收母公司集團存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與中國電信財務吸收其他成員單位同期限同種類存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相同。
(ii) 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母公司集團提供貸款、票據貼現的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同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貸款基準利率(如有)及母公司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母公司集團提供同期限同種類貸款服務、同期限同種類同金額票據貼現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收取的貸款利率、票據貼現利率將等於或低於母公司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在同等條件下,中國電信財務向母公司集團提供貸款、票據貼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與中國電信財務向其他成員單位提供同期限同種類貸款、同期同種類同金額票據貼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相同。
中國電信財務向母公司集團提供上述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不要求母公司集團以其任何資產或安排其他方式為該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提供擔保。
(iii) 其他金融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母公司集團提供中國電信集團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財務和融資諮詢、信用鑒證、票據承兌、轉賬結算、結算及清算方案設計等除存款、貸款及票據貼現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母公司集團提供上述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或中國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所規定的收費標準(如適用),並參照母公司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母公司集團提供同種類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標準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收取的手續費標準將等於或低於母公司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在同等條件下,中國電信財務向母公司集團所收取的費用標準應與中國電信財務就同種類其他金融服務向其他成員單位收取的費用標準相同。
就中國電信集團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中國電信集團與中國電信財務訂立的各項具體交易而言,在同等條件下,母公司集團原則上應選擇中國電信財務提供的服務。若母公司集團認為合適且對其有利,母公司集團可酌情委聘一家或多家母公司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作為其金融服務提供商。
中國電信集團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要求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續期事宜。
中國電信財務與中通服訂立之中通服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於2021年10月22日,中國電信財務與中通服訂立金融服務框架協議(「中通服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據此,中國電信財務同意向中通服集團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存款服務、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以及其他金融服務。
由於中通服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中通服集團提供的存款服務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不會就有關存款以本集團的資產作抵押,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該等存款服務獲豁免一切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由於中通服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中通服集團提供的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之年度上限的各適用百分比率均超過0.1%但低於5%,故有關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所載列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中通服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中通服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的服務費用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之年度上限的各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0.1%,故有關其他金融服務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獲豁免遵守一切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定價政策
(i) 存款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吸收中通服集團存款的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同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存款基準利率(如有)及中通服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中通服集團提供同期限同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給予的存款利率將等於或高於中通服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在同等條件下,中國電信財務吸收中通服集團存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與中國電信財務吸收其他成員單位同期限同種類存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相同。
(ii) 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中通服集團提供貸款、票據貼現的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同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貸款基準利率(如有)及中通服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中通服集團提供同期限同種類貸款服務、同期限同種類同金額票據貼現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收取的貸款利率、票據貼現利率將等於或低於中通服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在同等條件下,中國電信財務向中通服集團提供貸款、票據貼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與中國電信財務向其他成員單位提供同期限同種類貸款、同期限同種類同金額票據貼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相同。
中國電信財務向中通服集團提供上述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不要求中通服集團以其任何資產或安排其他方式為該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提供擔保。
(iii) 其他金融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將向中通服集團提供中通服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財務和融資諮詢、信用鑒證、票據承兌、轉賬結算、結算及清算方案設計等除存款、貸款及票據貼現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中通服集團提供上述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或中國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所規定的收費標準(如適用),並參照中通服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中通服集團提供同種類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標準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收取的手續費標準將等於或低於中通服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在同等條件下,中國電信財務向中通服集團所收取的費用標準應與中國電信財務就同種類其他金融服務向其他成員單位收取的費用標準相同。
就中通服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中通服與中國電信財務訂立的各項具體交易而言,在遵守中通服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條款及條件的前提下,中國電信財務獲委任為向中通服集團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之一。中通服集團就中通服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各項交易與中國電信財務簽署具體協議前,會將中國電信財務所給予的利率條件或收取的費用及其他相關交易條件與中通服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就同期限同種類存款、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給予的利率條件或同種類金融服務收取的費用及其他相關交易條件進行對比。僅當中國電信財務提供的利率條件或收取的費用或相關交易條件與中通服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提供的利率條件或費用或相關交易條件(如交易審批條件、程序或時限等)相同或更優時,中通服集團可自主選擇與中國電信財務訂立交易。中通服集團亦可在其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額外或轉而尋求中國電信財務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
中通服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要求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續期事宜。
中國電信財務與新國脈訂立之新國脈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於2021年10月22日,中國電信財務與新國脈訂立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新國脈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據此,中國電信財務同意向新國脈集團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存款服務、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以及其他金融服務。
由於新國脈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新國脈集團提供的存款服務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不會就有關存款以本集團的資產作抵押,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該等存款服務獲豁免一切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由於新國脈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新國脈集團提供的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之年度上限的各適用百分比率均超過0.1%但低於5%,故有關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所載列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新國脈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新國脈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的服務費用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之年度上限的各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0.1%,故有關其他金融服務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獲豁免遵守一切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定價政策
(i) 存款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吸收新國脈集團存款的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同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存款基準利率(如有)及新國脈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新國脈集團提供同期限同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給予的存款利率將等於或高於新國脈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在同等條件下,中國電信財務吸收新國脈集團存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與中國電信財務吸收其他成員單位同期限同種類存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相同。
(ii) 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新國脈集團提供貸款、票據貼現的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同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貸款基準利率(如有)及新國脈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新國脈集團提供同期限同種類貸款服務、同期限同種類同金額票據貼現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收取的貸款利率、票據貼現利率將等於或低於新國脈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在同等條件下,中國電信財務向新國脈集團提供貸款、票據貼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與中國電信財務向其他成員單位提供同期限同種類貸款、同期限同種類同金額票據貼現所給予的利率條件相同。
中國電信財務向新國脈集團提供上述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不要求新國脈集團以其任何資產或安排其他方式為該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提供擔保。
(iii) 其他金融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將向新國脈集團提供新國脈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財務和融資諮詢、信用鑒證、票據承兌、轉賬結算、結算及清算方案設計等除存款、貸款及票據貼現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新國脈集團提供上述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或中國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所規定的收費標準(如適用),並參照新國脈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新國脈集團提供同種類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標準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收取的手續費標準將等於或低於新國脈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在同等條件下,中國電信財務向新國脈集團所收取的費用標準應與中國電信財務就同種類其他金融服務向其他成員單位收取的費用標準相同。
新國脈有權自主選擇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就新國脈金融框架協議項下與中國電信財務訂立的各項具體交易而言,在同等條件下,新國脈集團原則上應優先選擇中國電信財務提供的服務。若新國脈集團認為合適且對其有利,新國脈集團可酌情委聘一家或多家新國脈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作為其金融服務提供商。
新國脈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要求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續期事宜。
中國電信財務與辰安科技訂立之辰安科技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於2021年10月22日,中國電信財務與辰安科技訂立金融服務框架協議(「辰安科技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據此,中國電信財務同意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存款服務、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以及其他金融服務。
由於辰安科技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的存款服務乃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不會就有關存款以本集團的資產作抵押,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90條該等存款服務獲豁免一切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之規定。
由於辰安科技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的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之年度上限的各適用百分比率均超過0.1%但低於5%,故有關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所載列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由於辰安科技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由中國電信財務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務的服務費用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之年度上限的各適用百分比率均低於0.1%,故有關其他金融服務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獲豁免遵守一切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定價政策
(i) 存款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吸收辰安科技集團存款的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同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存款基準利率(如有)及辰安科技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同期限同種類存款服務所確定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給予的存款利率將等於或高於辰安科技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合約期內,辰安科技集團於中國電信財務存置的每日存款餘額(含應計利息)不超過辰安科技股東大會審定的存款(含應計利息)最高限額。由於結算等原因導致辰安科技集團在中國電信財務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額的,辰安科技集團應於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電信財務簽發合法有效的書面通知,明確其超出最高存款限額之存款款項向其指定銀行賬戶匯劃事宜。中國電信財務應在與辰安科技集團確認該等書面通知後的3個工作日內按照該等書面通知完成對應款項的匯劃。
(ii) 貸款及票據貼現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貸款、票據貼現的利率,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的相關規定,同時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不時頒佈的貸款基準利率(如有)及辰安科技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同期限同種類貸款服務、同期限同種類同金額票據貼現所確定的利率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合約期內,中國電信財務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貸款的每日餘額(含應計利息)及商業匯票貼現的票面餘額合計最高不超過辰安科技股東大會批准的最高限額。中國電信財務按照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貸款、票據貼現服務。
(iii) 其他金融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辰安科技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財務和融資諮詢、信用鑒證、票據承兌、轉賬結算、結算及清算方案設計等除存款、貸款及票據貼現以外的其他金融服務。
中國電信財務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上述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佈的或中國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所規定的收費標準(如適用),並參照辰安科技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向辰安科技集團提供同種類其他金融服務所收取的手續費標準並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且所收取的手續費標準將等於或低於辰安科技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
辰安科技有權自主選擇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就辰安科技金融框架協議項下與中國電信財務訂立的各項具體交易而言,在同等條件下,辰安科技集團原則上應優先選擇中國電信財務提供的服務。若辰安科技集團認為合適且對其有利,辰安科技集團可酌情委聘一家或多家辰安科技集團主要合作商業銀行作為其金融服務提供商。
辰安科技金融服務框架協議有效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監管規定要求的前提下,由雙方協商確定續期事宜。
本集團與天翼電子商務及其附屬公司進行之持續關連交易
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框架協議
本公司與天翼電子商務已於2021年10月22日訂立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框架協議,期限由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協議期滿前,雙方可以共同商討簽訂新的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框架協議或者補充協議,以保證協議終止後協議雙方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但是,如本集團必須以較大成本支出方能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同類服務,則天翼電子商務及其附屬公司不得終止向本集團提供該等服務。
根據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框架協議,天翼電子商務及其附屬公司向本集團提供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服務內容主要包括本集團用戶充值繳費服務及11888卡等充值付費卡發行運營、結算服務;互聯網支付服務、移動電話支付服務;銀行卡收單、條碼支付服務;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服務;賬單支付及其他聚合支付能力服務;本集團用戶支付體系建設與維護服務;相關監管機構許可或備案範圍內的其他相關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服務;及為實現前述服務提供的基礎能力及系統的建設、運營、拓展和維護等服務。
就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框架協議項下的同一服務而言,如果獨立第三方向本集團提出的條款和條件並不優於天翼電子商務及其附屬公司提出的條款和條件,天翼電子商務及其附屬公司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天翼電子商務及其附屬公司向本集團承諾,天翼電子商務及其附屬公司將不會向本集團提供低於天翼電子商務及其附屬公司向第三方所提出條件的服務。天翼電子商務及其附屬公司僅在不影響按照協議向本集團所提供服務的情況下,有權向第三方提供有關服務。若天翼電子商務及其附屬公司未能滿足本集團在協議項下的需要,或者獨立第三方提出的條件優於天翼電子商務及其附屬公司提出的條件,本集團可以從獨立第三方獲得該等服務。
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由於中國電信集團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且於訂立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框架協議的日期其持有天翼電子商務約64.53%的已發行股本,故中國電信集團及天翼電子商務是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所涉及的交易均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框架協議項下進行的交易於截至2022年、2023年及2024年12月31日止各年度的年度上限之個別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超過0.1%但低於5%,故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持續關連交易僅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所載列的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之規定,但獲豁免遵守有關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框架協議所涉服務的費用按以下基準計算:
(1) 市場價格:市場價是指按正常商業條款並基於下列方式釐定的價格:獨立第三方按正常商業條款在其日常業務運作過程中提供相同或類似產品或服務的價格。管理層在確定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定價是否為市場價格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至少應參考兩項獨立第三方在正常交易情況下提供同期類似可比交易的價格;
(2) 如沒有或無法確定市場價,則按協議價定價。協議價是指按照合理成本加銷售環節稅金和合理利潤而確定的價格。合理利潤將根據內部措施按公平原則磋商;管理層在確定支付與數字金融業務相關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任何一項產品交易的合理利潤時,在實際可行情況下,至少應參考兩項與獨立第三方進行的同期類似可比交易或者相關行業利潤率;
(3) 如遇發佈政府定價的,按政府定價確定定價和╱或收費標準;如遇發佈政府指導價的,參照政府指導價確定定價和╱或收費標準。「政府定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制定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二)持續關連交易審閱
本公司確認就本公司於2023年度進行之關連交易已符合上市規則第14A章的披露規定。
本公司已外聘核數師,遵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香港核證業務準則》第3000號 —「歷史財務資料審計或審閱以外的核證業務」,並參考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的《實務說明》第740號 —「關於香港《上市規則》所述持續關連交易的核數師函件」,就本集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持續關連交易作出匯報。
(三)審計師確認
本集團的核數師已審查本集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各項持續關連交易並向董事會確認,沒有注意到有任何事情使其認為有關持續關連交易:
(1) 並未獲董事會批准;
(2) (僅就涉及由本集團提供貨品或服務的交易而言)在各重大方面沒有按照本集團的定價政策進行;
(3) 在各重大方面沒有根據規定該等交易的有關協議進行;及
(4) 超越本公司設定的年度上限。
(四)獨立非執行董事確認
本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確認,本集團在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作為一方的所有持續關連交易均:
(1) 由本集團在其一般及正常的業務過程中訂立,且規定該等交易的協議亦在其一般及正常的業務過程中訂立;
(2) 在下列情況下進行:
(i) 按一般商業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或
(ii) 如沒有足夠的可比較的交易以確定此類交易是否按一般商業條款進行時,則優惠條件不應遜於提供給獨立第三方或(如適用)由獨立第三方提供的條款;及
(3) 根據有關此類交易協議的規定、按公平合理的條款進行,並符合本公司股東的整體利益。
各獨立非執行董事進一步確認:本集團與本集團的關連人士之間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已設有交易年度上限的各類持續關連交易均未超過各自年度上限。
四、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況
擔保情況
單位:元 幣種: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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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對外擔保情況(不包括對子公司的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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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期內擔保發生額合計(不包括對子公司的擔保)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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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期末擔保餘額合計(A)(不包括對子公司的擔保)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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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子公司的擔保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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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期內對子公司擔保發生額合計 |
137,376,09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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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期末對子公司擔保餘額合計(B) |
120,528,5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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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擔保總額情況(包括對子公司的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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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總額(A+B) |
120,528,507.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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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總額佔公司淨資產的比例(%) |
0.0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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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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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擔保的金額(C)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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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間接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被擔保對象提供的債務擔保金額(D)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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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總額超過淨資產50%部分的金額(E)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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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項擔保金額合計(C+D+E)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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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擔保可能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說明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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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情況說明 |
公司對外擔保均為公司下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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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度擔保情況概述
根據日常生產經營需要,2022年度公司下屬公司(指公司下屬的全資及控股子公司,下同)財務公司及國際公司擬分別為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擔保總額度合計不超過人民幣20,580萬元(或等值外幣),擔保額度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止,被擔保人均為公司全資子公司,且資產負債率均未超過70%。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財務公司及國際公司已就上述擔保事項分別履行相關內部決策程序,詳細情況請參見公司於2022年3月30日披露的《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22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公告》。在上述擔保額度範圍內,公司下屬公司財務公司與中電信數智科技於2022年12月29日簽訂《保函協議》,財務公司同意為中電信數智科技在不超過人民幣1.5億元的額度內提供擔保。
根據日常生產經營需要,2023年度公司下屬公司財務公司、國際公司及中國電信(阿聯酋)有限公司擬分別為公司下屬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擔保總額度合計不超過人民幣39,350萬元(或等值外幣),擔保額度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止,被擔保人均為公司全資子公司,且資產負債率均未超過70%。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擔保人已就上述擔保事項分別履行相關內部決策程序,詳細情況請參見公司於2023年3月30日披露的《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關於2023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公告》。
(2) 2023年第四季度擔保進展情況
2023年第四季度,在上述擔保額度範圍內,財務公司應中電信數智科技申請,向其提供十二筆擔保,擔保金額為人民幣9,405.89萬元;國際公司無新增公司提供擔保事項。上述擔保金額合計人民幣9,405.89萬元,提供擔保的具體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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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方 |
被擔保方 |
擔保金額 |
擔保期限 |
擔保類型 |
擔保方式 |
(人民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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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電信集團財務 |
中電信數智科技有限公司 |
165,000.00 |
2023年10月23日至 |
非融資性擔保 |
履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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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信數智科技有限公司 |
7,120,000.00 |
2023年10月23日至 |
非融資性擔保 |
履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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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信數智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68,592,160.00 |
2023年11月3日至 |
非融資性擔保 |
預付款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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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信數智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11,371,800.00 |
2023年11月3日至 |
非融資性擔保 |
預付款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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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信數智科技有限公司 |
23,550.00 |
2023年11月3日至 |
非融資性擔保 |
履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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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信數智科技有限公司 |
180,000.00 |
2023年11月14日至 |
非融資性擔保 |
質量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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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信數智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62,000.00 |
2023年11月24日至 |
非融資性擔保 |
履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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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信數智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
1,000,000.00 |
2023年11月24日至 |
非融資性擔保 |
履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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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信數智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1,068,002.28 |
2023年11月24日至 |
非融資性擔保 |
預付款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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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信數智科技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 |
490,000.00 |
2023年12月4日至 |
非融資性擔保 |
履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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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信數智科技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 |
3,430,000.00 |
2023年12月4日至 |
非融資性擔保 |
履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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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電信數智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
556,399.90 |
2023年12月4日至 |
非融資性擔保 |
履約保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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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3年第一季度至第三季度擔保進展情況
2023年度擔保進展詳見《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報告》《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報告》和《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報告》。
(4)累計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截至報告期末,公司及下屬公司對外擔保的餘額為人民幣12,052.85萬元,佔公司最近一期(截至2023年12月31日)經審計淨資產的比例為0.0270%,全部為公司下屬公司向公司其他下屬全資子公司提供的擔保,公司未對下屬公司或第三方提供擔保,無逾期擔保。
上述對外擔保金額涉及外幣的,按2023年12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